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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辯護人本部公設辯護人方正彬右被告因叛亂案件,業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主文林忠義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五年, ...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終審日期
民國59年7月27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59,初特,0042-59,勁需,3938 【裁判日期】590630 【裁判機關】台灣省警備司令部 【受裁判者】林忠義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 (59)年度初特字第○四十二號 (59)年勁需字第三九三八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林忠義 男,年卅歲(民國廿九年生),台灣省花蓮縣人,住花蓮市,業廚師,在押。 指定辯護人 本部公設辯護人 方正彬 右被告因叛亂案件,業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林忠義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五年,褫奪公權三年。 事實 林忠義於民國五十九年三、四月間,先後三次在花蓮市金龍飯店餐廳,當眾頌揚大陸匪竊據地區人民生活好,窮人翻身等有利於叛徒之言論,案經花蓮縣警察局(以下簡稱花蓮警局)查覺,解送本部軍事檢察官偵查,提起公訴。 理由 被告林忠義對于民國五十九年三、四月間,在花蓮市金龍飯店餐廳吃飯時當眾發表。「政府來台後,窮人更窮,弄得亂七八糟,共產黨現在大陸上窮人大翻身,有田有地生活好,一切都比台灣好,另外政府什麼都要納稅,連妓女也要納稅,現在大陸上沒有這一套。」「我在金門服役時,看到團頭很好,當時真想到大陸去。」等言論之事實,業據在花蓮警局及本部軍事檢察官偵查中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金龍飯店被告之同事陳南生、楊樹孝、鍾金和等供證相符,犯罪事證,至臻明確。審理中,雖據被告辯以在警局及偵查中之口供,都是辦案人員授意說的,實則并無其事,同事陳南生某次向被告表示飯館薪水太少,被告說你如嫌少意旨以被告喜亂講話,信口開河,無為匪宣傳故意云云。第查:(一)被告林忠義年屆卅,且在外做事多年,對于在警局及軍事檢察官前供承犯罪,攸關自己名譽自由,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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