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諮詢與稅務訴訟 | 健保診所維基百科
承上,由於本所稅務律師團隊具有豐富的稅務法令與稅務行政救濟(含稅務調查調查和協談、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等程序)的經驗,因此不僅在稅務行政救濟過程 ...
常見問題Q1.(稅務行政救濟)稅務案件不是跟國稅局協談、和解就可以解決的嗎?
A1.稅務協談、和解確實是一種解決稅務紛爭的方式,但稅局在經過稅務調查開出稅單時,必然有其依據,而現今稅務稽徵環境,早已不同於往日,是可以「喊價」就解決的。即使要成立協談與和解,也必須站在「合法」的前提下,如何讓稅局了解到先前的稅單核課有所誤解,可能有「錯誤」,而必須修改稅單內容,除了相關事實釐清外,更重要的相關法律關係之說明,使稅局充分了解在相關事實下,正確的法律適用方法,才能得到最適當的協談與和解結果,以解決稅務紛爭。
Q2.(稅務行政救濟)稅務律師與會計師有何不同?
A2.稅務律師因為不涉及稅務簽證或申報業務,與稽徵機關互動上,相較於會計師,較不會有包袱或其他心理壓力,更能充分為客戶爭取最佳權益。且稅法終究是法律的一種,經過充分訓練的稅務律師,對於稅務法令及相關財務會計、稅務會計等議題,亦有深入涉獵。更重要的是,對於未曾發生過的稅務爭議或議題,能本於法律解釋適用之專業,去應對解決前所未見的稅務爭議問題,為客戶爭取最佳權益。
Q3.(國際稅務)赴日本或歐美等第三國投資應該直接由台灣總部設立當地子公司?或是應經由BVI或Cayman等第三國投資?
A3.台商因為國際租稅規避和避免政府限制對中投資等因素,過去大量在租稅天堂國家設立紙上公司,用以接單或作為海外控股中心,從而累積大量利潤。
如果要赴日本或歐美當地進一步實體投資時,常有客戶詢問是否適宜由這些設立在租稅天堂國家的紙上公司作為日本子公司的發起人(股東)?
如果比較1. 直接投資:台灣母公司直接投資日本子公司與2. 間接投資:台灣母公司投資BVI子公司,再由BVI子公司投資日本、歐美孫公司的兩種情形,且均以孫公司利潤都回到最終受益人台灣母公司為前提假設,由於前者得使用台日租稅協定的優惠股利扣繳稅率...